近段時間國內高速公路交通事故“天價拖車”丑聞頻出,不少城市接連發(fā)生違停車輛被收高額拖車費事件,都使廣大車主對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包括收費等都產(chǎn)生不信任感。拖車費究竟由誰定?怎么收?
新規(guī)9月1日起實施,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拖車費標準由各市自定。
一般情況下,拖車費的基價標準按四級進行收取,貨車2噸以下(含2噸)、客車15座以下的每次收250元,貨車2噸至5噸(含5噸)、客車16座至45座以下的每次收300元,貨車5噸至10噸(含10噸)、客車45座以上的每次收400元,貨車10噸以上的每次收500元。拖車費根據(jù)被清障車輛行駛的實際里程(一般情況下拖運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務區(qū))和被清障車輛相應車型的收費標準計費,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計收。公安部門規(guī)定的易燃、易爆危險物品車輛的拖車費按正常清障費的120%計收。交通事故車輛的清障費按正常清障費的150%計收。吊車費按吊車噸位分6級收取800元至7000元不等。
由于拖車費用是按拖行里程計算的,過去個別地方還存在一種情況,明明事故就發(fā)生在離高速公路出口不遠的地方,交管部門卻指定一個離事發(fā)地較遠的停車場,導致拖行里程變長,收費變高的情況。
管理辦法中明確了事故車輛按“就近、就便、就簡”停放的原則,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。對于非交通事故類的故障車輛,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(qū),如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,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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